《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发挥职能作用的规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消费者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其成立的目的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消费者要求,支持消费者维护消费权益。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的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有以下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产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假冒伪劣产品必然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从国外情况看,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是沟通政府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组织协调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7年被接纳为正式会员。国际消费者联盟(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非政治性组织。其任务是:协助各国消费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其活动包括通过产品检验,了解产品的各种数据,判断其是否具有危险性,积极创办或者参加各种国际组织,派代表参加国际会议,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联合国在1985年通过了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国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各种法律制度,各种标准,确保产品安全可靠;各国政府应当促进制造商和经销商等遵守法律和强制性标准,防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各国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使消费者或有关组织能通过公平、迅速、便利的方式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通过一定程序得到赔偿等。
消费者组织就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与有关部门监督产品质量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这也是制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之一。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提出的产品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消费者提出建议的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消费者反映的是具体的某一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当督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生产者、销售者有质量违法行为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另一种情况是,消费者所提出的意见不是具体针对某一个产品的,而是反映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对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意见,这些意见的处理需要从监督、管理的制度上、体制上和政策上进行研究,作为改进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和考虑。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既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害,也包括侵权造成的损害。支持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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