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的消费者就产品质量进行查询和申诉的规定。
消费者是产品的最终使用者,产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制定产品质量法的目的之一。由于产品自身的技术性与复杂性,使一般的消费者很难对产品的实际情况有个真实、全面的了解。此外,作为消费者往往是个人,与有组织的生产、销售企业相比,一般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基于以上原因,需要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和向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申诉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查询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查询产品的下列情况: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产品的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质量问题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义务。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就产品的质量问题接受查询,讲明产品质量的相关问题。
消费者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与产品质量机关的行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不得对消费者的申诉敷衍、拖延,或者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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