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关于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机构设立和性质的要求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9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机构设立和性质的要求。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一)增加本条规定的原因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凡是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事情,要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与行政部门脱钩,真正成为公正的第三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要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的中介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各类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而言,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规范:一是,有的检验、认证机构虽然是以中介机构的性质设立的,但实际上往往是某一部门设立的,与行政机关有着一定的隶属关系或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难以从体制上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公正检验、认证;二是,有的检验、认证机构缺乏自律,见利忘义,为了经济利益,变更检测结果,或者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颁发质量认证标志,损害了认证的可信度;三是,有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不进行跟踪检查,当产品达不到认证条件时,仍然使用认证标志,使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从整体上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需要企业搞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也需要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进行公正、真实的检验和认证。

(二)本条的主要含义

产品质量的中介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分开。

中介机构的特点是独立、公正,不与其他单位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包括要发展产品质量检验、验证等中介机构,形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的检测、认证机构。中介检验、认证机构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关于设立检验、认证机构的要求,符合设立中介机构的要求;二是,与其他一切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也不能有任何的经济利益的联系;三是,中介机构不能接受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可以依法收取合理的检验费和认证费。四是,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不受其他干扰。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