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机构做从业资格的规定。
承担产品质量检测任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检测结果要真实、准确,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我国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中,虽然这一部分质量检测机构还隶属于部门,没有成为真正独立的第三方,但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对其也完全适用。检测的意义是说明产品质量的真实状况,因此,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是检测机构的生命线,失去了检测的客观、真实、公正,检测也就没有意义了。对检测机构规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和进行考核,其意义就在于使检测机构具备进行公正、真实、客观检测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相对独立;检测机构负责人必须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知识;检测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胜任检测工作的能力,并熟悉操作技能,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2、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技术责任和岗位责任制度,有检验质量的保证系列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制度,以及原始数据、技术资料、样品保管等制度。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检验全过程的管理、检验标准制订、修订的管理以及对检测结论提出异议的申报程序和处理过程的管理等。
3、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具备相应的要求。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检测机构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的要求;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应当符合要求;全部计量仪器应当按周期进行校准,以保证其精确度。
4、检测机构的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要求。检测机构周围的环境污染程度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检测场所或者实验室的建造应符合检测工作的条件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当合理布置,便于操作、保护仪器;检测场所应当配置恒温、恒压、恒湿等装置。
5、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要求。检测报告的数据、图表、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检测报告要清晰,内容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检测报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才能发出,由负责技术责任者签字。
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须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由于各类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任务不同,检测条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或者特殊的领域,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也有特殊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等,都对相应的产品责任检测机构作了专门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相关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