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处理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一)增加本条规定的原因
质量工作的基础在企业。要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首先必须抓好企业的质量工作。劣质产品是从企业生产出来的,企业是决定我国质量水平高低的基础。从我国多年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看,企业的质量管理存在不少问题,是质量工作的薄弱环节。从根本上杜绝或者减少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既要靠加强监督检查,也必须靠加重企业的质量责任,增强企业抓质量,抓管理的自觉性。企业产品的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负责人对质量工作重视不够,往往是重生产、重数量,轻质量,考虑企业眼前利益多,考虑长远利益少,急功近利,把质量工作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二是,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有的虽然有质量管理机构,但人员配备不够。在企业管理中没有质量否决制度;三是,质量管理没有建立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没有与具体的操作岗位挂钩,企业内部谁该对哪些质量问题负责不清楚;四是,有的企业虽然有质量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但实际是形同虚设,没有落实,企业负责人可以随意改变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了搞好企业的质量工作,打好整个质量工作的基础,必须加重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
(二)本规定的主要含义
1、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督促企业重视和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也是为了加强社会对企业质量状况增加了解。对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主要是为了帮助企业及时纠正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虽然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但也包含着行政机关提出警告的含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的手段中都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或者规定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此,责令改正带有一定的行政处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也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
2、对逾期不改正错误的生产者、销售者,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在于利用媒体的作用告知社会和消费者,从而使不合格产品失去市场。从目前的情况看,利用媒体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曝光,对促使生产者、销售者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具有极大的作用。一些生产者、销售者不怕处罚,就怕媒体“揭短”。因此,本条规定,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又逾期不改正的生产者、销售者,要予以公告。同时,考虑到公告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比较大,有可能使其失去市场生存能力,必须慎重。为此,本条规定公告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
3、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现实中确有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对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概不履行,我行我素。对此,就必须依法给予严惩。本条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在执法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和公告后仍不改正错误的,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另外,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还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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