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特别规定。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因与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我国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标准,即上述产品,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4)环境保护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等。概括起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工业产品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电梯、游艺设施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如:汽车、交通运输工具、锅炉压力容器、消防设施等。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于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逐步制定和完善的。因此,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订立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部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是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制止和查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重中之重。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由于上述行为与一般的质量违法行为不同,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严格禁止。为此,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授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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