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02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的原则性规定。

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对产品的一个基本要求。判断产品质量具体是否合格,产品质量法只是作了原则的规定,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看,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的要求;二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中,企业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抵触;三是,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四是,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是否是真实的。

本条对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的要求,是对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产品的实际质量应当与其明示的说明相符。这就要求企业要把好生产的质量关,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检验监督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应当实施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同职工报酬挂钩,贯彻《质量管理保证条例》国家标准,要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不能冒充合格品出厂。

对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的要求,也是对产品销售者的基本要求。销售者是生产者与用户之间的连接纽带,也负有把好质量关的义务。销售者要严把好进货关,不能将不合格的产品作为合格产品进货、销售。销售者对于售出的产品质量应当负责,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售给消费者。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质量把关和售出质量把关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应当明确的是,本条要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合格产品都不能上市流通。除了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外,对不合格产品,如有使用价值,也可以销售,但应当标明是不合格产品,并对其质量作出真实说明。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