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妻子都已年满30周岁,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他们一直希望有一个儿子,于是打算把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并且以个人没有子女为由重新生育。可是又有人告诉他们说,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送养子女后再生育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他们二人都很迷惑,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知道靠送养子女重新获得生育权到底符不符合法律的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法》同时对收养规定了几大原则:一是有利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二是平等自愿和不违反社会公德;三是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在第三个原则中,为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收养法》的许多条款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如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十八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子女。具体来说,送养或收养子女,应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生父母尤其不得在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下,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因此,依照这些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后,不能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少子女为理由再生育子女。
所以王某和妻子如果试图通过收养来逃避计划生育,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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