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靠送养子女重新获得生育权到底符不符合法律的有关政策

日期:2013-05-0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和妻子都已年满30周岁,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他们一直希望有一个儿子,于是打算把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并且以个人没有子女为由重新生育。可是又有人告诉他们说,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送养子女后再生育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他们二人都很迷惑,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知道靠送养子女重新获得生育权到底符不符合法律的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法》同时对收养规定了几大原则:一是有利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二是平等自愿和不违反社会公德;三是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在第三个原则中,为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收养法》的许多条款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如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十八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子女。具体来说,送养或收养子女,应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生父母尤其不得在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下,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因此,依照这些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后,不能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少子女为理由再生育子女。

所以王某和妻子如果试图通过收养来逃避计划生育,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