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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需要夫妇双方提供的文件

日期:2013-05-0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25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的张氏夫妇于2011年春天生下一女儿,宝宝出生后,夫妇俩非常高兴,家里又添了一名新成员,可是户口本上却还只是有夫妇二人的名字,夫妇二人希望尽快在户口本上添上自己宝贝的名字,可是面临给小孩办理出生登记的问题。张氏夫妇却完全没有经验,不知道如何才能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依法进行户口的登记与管理。但是很多人初为父母,这方面常常会有不少迷惑,不知道具体办理户口登记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户口登记是国家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就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但是,具体办事流程则需看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了。

北京市办理出生登记的相关规定是,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需要夫妇双方提供的文件: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根据北京市的上述规定,张氏夫妇在给小孩办理出生登记前,就可以做相应的准备工作,然后再根据上述规定携带相应证件和证明去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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