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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遭遇乱罚款怎么办

日期:2013-05-02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96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氏夫妇先后生育了一男一女,小女儿出生没几天,计生站的人将刘氏夫妇家里的冰箱彩电强行搬走,后来计生站的人说让夫妇俩缴纳4000元钱,然后他负责给超生的小孩落户,从此以后就不再缴纳任何费用了。可是一年之后,计生站的人又跑到刘氏夫妇家里去,让夫妇俩缴纳超生费用,而孩子早已上了户口。由于刘氏夫妇刚刚都下岗了,家里经济条件很紧张,但计生站的人仍威胁说,如果不缴纳,就要拘留他们!刘氏夫妇觉得很无奈,计生站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但是在具体的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过程中,却常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超生遭遇乱罚款则显得分外严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在该案例中,王氏夫妇的超生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又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计生站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王氏夫妇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则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但是计生站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依法行事,否则会受到相关的处分或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就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另U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人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因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不是计生站决定的事,征收数额必须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首先,计生站对同一事实只能作出一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在该征收决定中写明当事人所要缴纳的数额,而不能对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次,计生站应当向王氏夫妇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在王氏夫妇的案例中,虽然王氏夫妇的生育违反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计生站的工作人员仍应该按照正当程序要求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而该案中计生站的工作人员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例中王氏夫妇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及时地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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