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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提起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日期:2013-04-29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徐某本是个无父无母的孤儿,后被徐女士收养,取名徐某。徐女士过世之前将其身世说出来,要徐某寻找并投靠亲生父母,也算是了却徐女士的一个心愿。经过几番周折,徐某找到一周姓男子,依据徐女士给出的徐某的出生证明,周先生很可能是徐某的亲生父亲。周先生却对此持有怀疑,所以要求对出生证明作公证。公证结果是,证明为伪造证件。徐某不相信徐女士会欺骗自己,于是想申请公证复议,但是又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

对于与身份证明相关的公证,需要同时满足申请资格和申请事项两个条件。如果申请公证的人不具备申请资格,那么公证就无法进行。如果,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法定的公证范围,那么,公证也无法进行。

一般说来,提起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公证事项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因此,有权提起申诉;当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当满足了申请资格之后,再看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应当在公证申诉的范围之内。当事人提起申诉的范围包括:

1.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提起申诉。

2.公证处作出 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公证机构认为申请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作出拒绝受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

3.拒绝公证的决定。在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法定的出证条件,是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可以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

对此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结合本案,徐某对公证结果抱有怀疑态度,所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的。

具体的行政复议申请方法,法律也有具体规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白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送达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原公证处。这是由于复议决定可能会涉及原公证书内容的变化,为了使所有当事人和原公证机构及时了解复议的最后结果,并使当事人能充分、及时行使自己的行政诉讼权利,复议决定应当送达全部当事人和原公证机构。

公证复议决定的作出就代表着公证复议程序的结束,复议申请人对公证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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