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0日,某中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所建某小区一座楼的一至三层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售给中介公司。售价每平方米3000元,总售价600万元。中介公司于合同订立后一个星期内预付房款200万元,10月份付200万元,余款200万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清。房屋交付使用期为2004年末。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于同年两次分别付款200万元、200万元,余款200万元未付。第二年1 0月该工程完工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家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文件规定:建筑工程结算以原合同所定直接费用的50%-70%计取上涨差价,于是.房地产公司经有关部门审核,将原定房价每平方米3000元调整至每平方米3500元。此后,房地产公司通知中介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前结清余款,并追加房屋调价款。中介公司不同意上调房价,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中介公司的起诉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我国现在虽然是市场经济。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价格都是由市场白发形成的,还有一些商品需要遵循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调整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J=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汁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 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F-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所以.本案中的商品房屋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在施 工期间由于 建材大幅度的涨价,从而使房屋成本提高,国家政策变化,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防止的客观因素,所以中介公司 与房地产公司应该按照交易时的政府指导价进行交易。中介公司的起诉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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