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的丈夫和孩子在一次车祸中身亡。悲痛欲绝的薛某决定自寻短见。于是她神情恍惚地在马路上游荡,看见前方有汽车驶来,突然迎着汽车冲去。司机王某虽然紧急制动,但由于事发突然,躲闪不及,杨娇被当场撞死。后经公安机关进行交通事故鉴定,王某没有过错,系按正常车速在公路上行驶。那么,此案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宽容。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再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司机无须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伤人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也指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以上,本次事故是由薛某故意撞上行驶的机动车而发生的,司机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或违章行为,因此他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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