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有一辆货车,经常受他人雇佣为他人运货。李四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一次公司临时有一批货物需要运输.于是雇佣张三为其运货。2008年7月,张三开车与李四一起去外地送货。货车在途经山东时,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刹车失灵,撞上路旁的电线杆子,致使部分货物损毁,张三和李四身上多处受伤,车辆受损。张三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8000元。出院后,张三要求李四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李四认为事故的原因是张三的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而且张三未能如期送货,给自己也造成了损失,自己并未向张三索赔,因此拒绝为张三承担医疗费用。两人发生争执,张三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李四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此案涉及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雇佣劳动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在雇佣劳动关系中,雇员在为雇主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由雇主给予赔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 伤”。如果是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张三和李四之间形成的为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而建立起来的临时性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劳动关系。李四对张三没有管理、支配的权利,张三在接受李四的运输任务后,自主地决定如何完成这一运输任务,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的运输任务。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劳动关系。本案中张三未按照习惯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完成运输任务,就要对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张三的货车安全性能不合格造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张三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赔偿林某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张三的货车安全性能不合格而发生交通事故,且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赔偿李四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过错方是张三,李四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且他自愿放弃了对张三违约的索赔权利。因此,李四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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