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刚刚结婚的王某打算趁假日商家促销之机为新房添置家电。某超市为促销,打出购买5000元商品即赠一套家用小型吸尘器的广告,王某在此超市购买了冰箱、彩电等共计6000元的家电之后获得了一套小型吸尘器。但是王某回家后发现赠送的小型吸尘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要求超市退换或给予赔偿。超市则认为吸尘器是赠送品,不属赔偿范畴,拒绝退换或赔偿。那么王某有无权利要求超市退换吸尘器呢?
在节假日期间,商家往往打出买商品送赠品的广告来招徕顾客,但是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却以赠品为非付费品而拒绝对其进行维修保证或在出现问题时拒绝退换或赔偿。部分消费者对于赠品的态度也是得过且过,认为毕竟只是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只能认倒霉,而不知法律对于这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是有规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商家所谓“赠与”赠品的行为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不同。法律上的赠与法律行为是指将物品无偿地、不附任何条件地给予对方当事人。而商家赠送赠品的行为只有在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达到商家要求,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赠与赠品行为从属予购买商品这个买卖合同,商家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有与对付费购买的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赠品从属于买卖商品这个主合同,所以可以适用该条的规定获得质量保证或要求赔偿。
在此案件中,王某获得赠予的吸尘器的事实是建立在满足购买商品达到5000元的这个条件的基础上的,超市与王某之间赠送赠品的行为是从属于买卖6000元的彩电冰箱等家电这个合同的从属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超市不能因为吸尘器是赠品而推卸保证质量的责任。王某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多个途径如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商家进行退换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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