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豪和萌萌为同一所大学的学生,刚上大学时就确立了恋爱关系。4年中,二人形影不离,感情很深。但是毕业前夕,小豪为了前途的考虑提出分手,但萌萌就是不同意,并声称如果小豪与自己分手,自己就自杀。小豪认为萌萌很不成熟和不理智,就随口说了句“那你就去自杀吧”,并且坚持分手的意见。
过了不久,萌萌居然真的跳楼自杀身亡。对于萌萌的自杀,小豪自己又是心疼又是害怕,他没想到萌萌听了他的话,真就自杀了。萌萌的家人知道这一消息后,也非常生气,声称要让小豪付出代价,承担责任。那么,小豪需要对萌萌的死负法律责任吗?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恋爱矛盾自然不可避免,因为自作多情、性格不合、工作压力、家庭压力、社会压力等导致矛盾升温,有的甚至出现为情自杀。有人就问,如果因为恋爱双方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罪行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文中的小豪对于萌萌的死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我国法律认为,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杀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人必须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和行为,其中包括诱骗、教唆、逼迫他人自杀的,和帮助他人自杀的等。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同时《刑法》第三条指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此,本案中的小豪对于萌萌的自杀不负有刑事责任。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爱关系的男女是难以从法律上认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因此,尽管小豪提出分手是张某自杀的诱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萌萌本身,如果就此认定小豪的不作为犯罪,这是显失公平的,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萌萌的悲剧给家长和老师敲响了警钟。分手只是人生中众多挫折中的一个,萌萌在面对分手时选择了自杀,说明她虽然生理上成熟了,心智上却还很幼稚,遇到苦难和委屈时,选择幼稚而残酷的方式。而小豪虽然在这个悲剧中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却无法逃避良心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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