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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婚庆公司丢失婚礼录像带可否向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3-04-1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年5月15日,苗小姐与某婚纱影楼老板牛女士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由何女士安排化妆师和摄像师于两天后为孙小姐提供新婚全程跟妆以及全程摄像录像服务,并制作成VCD光盘,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苗小姐当场支付了所有的费用。5月17日,何女士如约为苗小姐安排了化妆师和摄像师,提供了婚礼跟妆、摄像服务,拍摄了新房、迎娶新娘、喜宴以及K歌等结婚仪式的全过程。5月26日,牛女士告知苗小姐,由于自己的影楼被窃,导致一些现金以及结婚录像和VCD -起失窃,因此无法如约向苗小姐交付婚礼录像以及VCD。苗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返还2000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但是牛女士只答应返还2000元,对于苗小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接受,双方协商未成,苗小姐遂诉至法院。

结婚是人的终身大事,婚礼录像记录的内容发生在婚礼举行当天特定的场合与特定的时间内,对于苗小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纪念品。这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性以及唯一性,其精神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其使用价值,对于它的损毁或者灭失具有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是因为某些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导致了精神上的伤害以及肉体上的痛苦,为了对受害人因人身权利的损害而导致的精神上的伤害以及肉体上的痛苦进行补偿,仅仅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尚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精神损害,由此才产生了以金钱的形式进行抚慰和慰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婚庆公司疏于保管,致使记录婚礼这一特殊意义内容的录像遗失,对婚庆公司的此行为,苗小姐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有一定的标准,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方式、手段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都是法庭裁判时所考虑的。各地高等法院也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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