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今年刚满7岁,小夏的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因车祸去世,他的叔叔因此就成为小夏的监护人。小夏的外祖父去世时,因为小夏的母亲已去世,所以小夏代位继承了其母亲的份额,并由小夏的叔叔代理继承权。然而,作为小夏法定代理人的叔叔,代小夏放弃继承权,小夏叔叔的做法对吗?
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上尚不成熟,对有些事情辨别能力差,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度。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便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参与继承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继承权,应该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不能擅自放弃继承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根据《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本案中小夏刚满7岁,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小夏的叔叔是小夏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就是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小夏的叔叔在代理参加继承时,应该为小夏的利益而行使监护权,不能随便放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本案中,小夏的叔叔代理小夏继承应得的部分遗产是依法行使代理权。但是,小夏的叔叔不能代理小夏放弃继承权。因此,小夏若不想放弃他应继承的财产,是可以提出他叔叔代理的放弃继承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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