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朱某结婚后不久,丈夫曹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此时,妻子朱某已经怀有4个月的身孕。在继承遗产时,朱某还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法律赋予了未出生的婴儿继承权。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审判实践也证明了,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条款规定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这主要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上述条款规定了应该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法律赋予胎儿的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中,分割曹某的遗产时应该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是活体的,则胎儿的份额由其母亲朱某保管,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则该份额应该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就是死体的,则该继承份额应该由曹某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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