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的妻子于2007年8月在车祸中不幸去世,为了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取证调查,其妻子的尸体一直没有火化,而是停放在殡仪馆的冷藏室中保管。然而,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疏忽,一个月后,当孙某打算火化其妻子的尸体时发现由于殡仪馆保管不当致使尸体高度腐烂。张某非常伤心,也非常气愤,自己无法瞻仰妻子的遗容,并且不能为妻子举行像样的悼念活动。那么他该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来索取赔偿呢?
国家对殡葬行业有一些相关的要求和限制,但是目前在生活当中也经常能够发现殡葬服务中出现事故的情形。殡葬业务事故是指在殡殓、火化、骨灰存放等业务中,因殡葬单位有明显的过失,造成丧事承办人经济、精神损失的事故。
对于殡葬事故的处理,各地都有相关的地方法规来规范,如2003年出台的《河北省殡仪馆公墓业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就规定殡葬业务事故分为三级:一级:没有经过丧事承办人的同意就提前将尸体火化。二级:因殡葬单位保管不当,尸体发生肢体和器官严重损坏或高度腐烂。三级:骨灰失窃;骨灰发放错误;接运尸体发生错误;错认尸体造成火化错误;错认尸体造成更衣错误;礼厅班次重复出租;尸体损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其遗体、遗骨被非法利用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规定虽然仅是从审判程序对此种情况给予明确,但也间接地在实体上确认非法利用遗体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某所遭遇的情形依据殡葬业务事故等级可以认定为二级,事故对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殡仪馆没有完全履行保管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孙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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