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口角,生气的丈夫离家出走后失踪多年,于是张某向法院对其申请了宣告死亡。公告期间,张某在无意中得知其丈夫还活着,但是为了获得丈夫的财产,她隐瞒了事实的真相,并迅速将丈夫的财产据为已有,并且宣告其死亡。从此张某和另外一名男子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任意挥霍丈夫的财产,并将其大量财产低价变卖给他人。后其丈夫又回到家中,看到家中发生的一切,感觉非常愤怒,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一个已经被宣告死亡的人又能怎么主张权利呢?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指出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也指出了何种情形下可以撤销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常常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知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故事中张某的丈夫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并且可以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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