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国务院颁布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也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作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随后,国家质检总局又先后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分别对食品、儿童玩具、药品、汽车等缺陷产品的召回作了详细的规定。召回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就此而言,有些类似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方式。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召回是生产者、销售者将缺陷产品从流通环节中撤回,阻断可能发生的危害,与消除危险是有区别的,因此有观点认为,召回是产品责任的一种独立方式,是新生的、独特的侵权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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