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制定前我国已有对产品予以警示说明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所谓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警示有两个作用:第一,告知使用者产品有危险,明示产品的缺陷;第二,让使用者知道在使用该产品时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以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对经营者售出前的产品警示说明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则是对产品售出已经进入流通后发现缺陷产品的警示补救措施作出规定,二者相辅相成,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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