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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官司中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3-04-23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05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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