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合同业务中,通常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银行签订委托发放贷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也有的是三方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在两个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目了然,不会轻易发生纠纷。
如果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的,往往会将中间人——受托银行的义务免除掉,这实际上对于委托人降低风险的初衷是不利的;同时,委托人没有发放贷款的资格,才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如果撇开中间人银行,很可能会导致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给借款人以口舌或者把柄主张合同无效,反而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委托借款合同关系形成与履行中,委托人应当主要追究中间人银行的责任,银行应当追究借款人的责任,不能由委托人直接站到前台去向借款人追索,更不应与借款人达成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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