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婚家常识

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日期:2025-09-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推荐阅读    
打官司,你不得不知的那些事……
起诉时,如何选择法院?
起诉时,如何明确诉求?
应诉时,如何进行答辩?
庭审时,如何进行辩论?
打官司,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如何委托律师,风险代理我的案件?
咨询孙超律师请点击:13691255677
 
正文▼

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案号】(2023)浙08民终44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1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