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案号】(2023)浙08民终44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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