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支持离婚时,判决主文应当是不准离婚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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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分离裁判派”观点
部分法院认为,离婚诉讼的复合性诉讼请求需分别处理,主张在主文中明确“不准离婚”的同时,应一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理由:避免后续诉讼重复纠缠,提高司法效率。
“合并裁判探索派”观点
少数法院尝试在主文中仅写明“不准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事实认定或原则性处理(如“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子女抚养权暂由双方协商”)。
理由:为未来可能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诉讼奠定基础。
“严格程序主义派”观点
大多数法院严格遵循《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仅在主文中写明“不准离婚”,对其他诉讼请求完全不作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理由:避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符合法律逻辑。
二、学界争议与实务共识
学界争议焦点
支持分离裁判:认为离婚诉讼的复合性决定了必须分阶段处理,避免裁判矛盾。
反对分离裁判:主张“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
实务共识形成
通过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主文仅处理婚姻关系,其他诉讼请求需另行起诉;
禁止使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防止剥夺当事人诉权。
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判决主文的规范表述应为:“不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关键依据与理由:
法律逻辑的特殊性
离婚诉讼的诉讼请求具有复合性(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但后者的处理需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若判决不准离婚,则其他诉讼请求因失去基础而无需实体处理,法院仅应对婚姻关系作出裁判。
规范性要求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先行调解,如感情未破裂则“判决不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庭编的解释(一)》第79条进一步强调,判决不准离婚时,主文不得包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表述。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用于否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如无效合同、侵权赔偿等),而离婚诉讼中“不准离婚”是对婚姻关系的程序性处理,不涉及对财产、子女等实体权利的终局裁判。
避免剥夺当事人诉权
若在主文中写入“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可能误认为法院已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实体裁决,导致当事人丧失后续另行起诉的权利。例如:
若当事人日后感情破裂再次起诉离婚,仍可一并主张财产分割;若一方存在家暴、转移财产等行为,另一方亦可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错误表述示例与修正:
错误表述:
“驳回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的诉讼请求,驳回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修正理由:
此表述混淆了“程序性裁判”(不准离婚)与“实体性裁判”(驳回财产请求),且违反《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
四、对实践的启示
法官应严格遵循规范表述
判决主文仅写明“不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避免任何附加内容。
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可适当释明
例如:“因本院不准双方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
注意区分“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
不准离婚是程序性结果,不代表对其他诉讼请求的预先判断,需保障当事人的后续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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