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应依法处罚(杨某花辱骂法官案可参阅)
郑某侨司法处罚案
——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入库编号:2025-18-2-119-001 / 民事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7.21 / (2025)湘0502司惩23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5.08.15 / 修改日期:2025.08.18
裁判要旨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侮 辱、诽谤、威胁法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民事 司法处罚 委托合同纠纷 律师 侮辱诽谤 人身威胁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受理湖南某律师事务 所与邵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南某律师事务主任郑某侨作为该律所负责人参加诉讼,拒不配合对 案涉合同的签名及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并因此对办案法官心生不满。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郑某侨为发泄不满,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误导 舆论,发布其在法院办公楼跟拍该办案法官的视频,并搭配专业能力低劣、法官收受贿赂等相关文案;在自媒体平台公开发布有偿悬赏公告视频,征集该法官的违纪违法线索。上述视频的浏览量达上万次,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郑某侨还多次通过口头、发送短信等方式扬言杀害该法官 ,严重威胁法官人身安全。 为维护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约谈郑某侨。被约谈后,郑某侨主动道歉,并删除不实视频及言论。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2025)湘0502司惩23号决定,对郑某侨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此外,双清区人民法院向郑某侨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郑某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 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 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 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案中,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某侨在诉讼过程中本应通过法律途径反映其对诉讼活动的意见,却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自媒体等平台多次公然侮辱、诽谤法官,歪曲、丑化法官形象,并对法官进行威胁恐吓,属于法律规定的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行为,严重影响法官依法履职,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郑某侨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 、情节、认错态度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
司法处罚: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5)湘0502司惩 23号决定(2025年7月21日)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十五条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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