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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签订婚介合同要“擦亮眼睛”

日期:2025-04-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键词:婚介合同 老年人婚恋

基本案情

老人高某于2022年7月29日与某婚介公司授权的门店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向其推荐与其年龄相仿的相亲对象,后老人向婚介公司员工支付了服务费28000元,婚介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老年在接受3次约见后,认为婚介公司为其推荐的相亲对象与双方约定的年龄严重不符,遂要求其全额退还服务费,但对方不予理睬。因合同丢失,老人高某持收据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婚庆公司辩称老人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来证明双方就约见对象年龄作出了限定要求,其推荐的相亲对象符合原告的择偶标准。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合同原件证明双方对约见对象年龄作出过限定约定进行抗辩,但法院通过原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就择偶标准的沟通及约见后的反馈等信息,认定双方曾对原告择偶标准为“55岁至65岁之间的男性”作出过约定,且原告曾就约见对象年龄不符向业务员提出异议,被告未就其推荐了合格对象举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履约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难以实现原告通过涉案合同与择偶对象形成婚恋关系的目的,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由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服务费。

案例启示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和社会观念的转变,老年人通过婚恋机构协助寻找伴侣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部分婚恋机构甚至专门设有“黄昏恋”项目,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行业乱象,虚假宣传、服务项目不透明、服务质量不佳甚至信息造假、诱导消费等问题屡有发生。部分婚恋服务机构甚至把老年人当成“猎物”,找“托”来骗取高额介绍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侵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老年婚恋服务行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本案旨在提醒老年人,通过婚介机构追求晚年幸福时,应选择正规的婚介机构,订立合同时应对权利义务、择偶标准等进行明确及细化,并注意留存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婚介服务机构在制定合同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诚信经营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亲对象信息的真实有效,杜绝因年龄差距较大等原因不当履行合同,致使老年人权益受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婚恋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细化服务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婚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老龄公众号

文源: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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