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条件。
【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①从发包人主张的承包人的承诺函件可知,承包人确实至现场进行维修,发包人对此也未予否认;②往来函件能够体现双方就是否属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及是否为其维修范围存在争议,而双方就维修事宜在不停磋商过程中,故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拒绝维修不能成立;③发包人主张其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证据显示,有部分费用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故发包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行委托修复的必要性、合理性,其主张自行委托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苏民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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