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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是否解除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明确提出该诉讼请求,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则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日期:2025-05-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巡回法庭:认定合同是否解除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明确提出该诉讼请求,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则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问题】:

当事人未明确提岀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径行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

【甲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

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当合同已事实上履行不能,当事人虽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则表明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解除。

【乙说】: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明确请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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