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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作为被告诉讼,且尚未审结,能否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人

日期:2025-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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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作为被告诉讼,且尚未审结,能否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情简介

黄某因与邹某运输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邹某分期支付黄某运费95000元。邹某未按期履行,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与赵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案债权全部转让给赵某,赵某向法院申请变更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法院查询到,黄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其他法院有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且该案尚未审结,黄某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执行过程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必须符合依法转让的限定条件。本案中,黄某虽与赵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赵某,但黄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其他法院有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审结,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其现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赵某,存在可能损害黄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不符合依法转让的限定条件,赵某请求本院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裁定驳回申请人赵某的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法官说法

申请执行人在另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作为被告,案件尚未审结,存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在这个阶段其将债权向第三人转让,会降低其偿债能力,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依法转让债权的条件。黄某转让债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应严格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尚未清偿。申请执行人明知自身存在诉讼案件尚未审结,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将其债权向第三人转让,存在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规避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字:崔冰冰来源: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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