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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说“法”:浪漫背后的权利与责任

日期:2025-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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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说“法”:浪漫背后的权利与责任

文源 团河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七夕说“法”——恋爱篇

当“投桃报李”遇上法律边界

七夕的鹊桥传说里,牛郎织女以星辰为礼,现实中,小张却拿着10万元钻戒的购物小票找到前女友:“这戒指是准备结婚典礼用的,现在分手了得还我。”这场因礼物引发的争执,揭开了浪漫背后的法律密码——不是所有“爱的证明”都能在分手后全身而退。

礼物变“麻烦”

从玫瑰花到钻戒的法律分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合同。但同样是“送”,法律上却分两种情况:

赠与:像七夕的玫瑰花、口红这类日常小额礼物,通常被视为“表达爱意的情意行为”。一旦交付,财产权利就已转移,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

彩礼:但如果礼物价值昂贵(如钻戒、房产),且隐含“结婚”期待,性质就变了。比如小张送的价值10万元钻戒,若有相关证据证明戒指是用于结婚典礼,是小张依据当地习俗、在特定的婚嫁节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则会被认定为彩礼,分手后小张可以要求前女友返还财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婚姻篇

“山盟海誓”中的异地夫妻责任

银河相隔的牛郎织女,诠释着“山盟海誓”的真谛。现实中,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长期两地分居,王先生突发重病住院,李女士却拒绝支付医疗费,理由是“我们早就各过各的”。这场纠纷引出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分居夫妻是否有相互帮扶的义务?

“患难与共”的法律底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扶养”不仅指经济支持,还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

像王先生的案例,即使夫妻异地分居,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李女士就有义务支付医疗费。若拒绝履行,王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给付扶养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久别生变”的财产保护

异地夫妻虽然分居,但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性质上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与丈夫分居期间,用自己所得工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但该房产性质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有权在离婚纠纷中主张分割。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予以分割。

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形,夫妻还可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方式约定财产权属,该协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分手篇

 “一别两宽”后的法律清算

“一拍两散”之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同居三年,分手时共同经营的奶茶店该怎么分?”这个问题道出了许多未婚同居情侣的困境。法律上,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按出资与贡献分割”原则。

约定优先:白纸黑字胜过口头承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4条,若情侣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奶茶店、房产等财产归属,将是法院处理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

无约定时的分割规则

个人财产:各自的工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归各自所有。 

共同财产:一般指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分割上述财产时,人民法院会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案例中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投资经营奶茶店,该奶茶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会在各自出资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好聚好散”之隐私保护

曾经的甜蜜回忆,不该变成分手后的“武器”。但现实中,有人分手后在社交平台散布前任隐私,殊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若散布私密照片、编造虚假信息,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精神损失。侵犯他人名誉权与隐私权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若散布内容含明显侮辱性词汇,或导致对方被网暴、失业,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面临刑事追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七夕的浪漫需要法律的理性守护。这份“爱情保鲜指南”,助你穿越现实的“银河”,抵达幸福彼岸。

这个七夕,愿有情人都能:

以法律为盾,护爱情长久

以理性为舟,渡生活银河

祝大家七夕快乐,爱情甜蜜,生活无忧!

文源: 团河法庭 作者: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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