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居委会、业委会信息吗?
当前广大居民对于高品质社区生活和配套服务的需求正逐渐提升,也愿意更积极主动地参与业主自治事务,因而不少居民希望申请公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信息,以便了解并监督这些机构的运行情况。实践中不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辖区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相关信息的案例。实际上,这种做法所能得到的信息仅限于街道办事处自行制作或者已经收集、保存的信息,内容相当有限。居委会、业委会只有畅通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信息的公开渠道,方能更全面地满足居民需要。
【典型案例】
梁某向甲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乙社区2018年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表;2.乙社区2018年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汇总表;3.乙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经登记确认的本社区选民名单公布);4.……10.公正竞选承诺书;11.乙社区2018年居委会换届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结果汇总表;12.乙社区2018年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13.乙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当选人员名单公布)。甲街道办事处作出第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梁某:经检索,对其要求获取的第十二项信息有备案,并告知现场查阅的时间、地点。同日,该街道作出第二份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梁某:第一至第十一项及第十三项信息,本机关不作备案。梁某不服,起诉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告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至第十一项及第十三项信息,系居民委员会在自治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甲街道办事处未予备案。甲街道办事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答复,虽然措辞不够周延,但符合客观情况,亦无违法之处,遂认定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第二份信息公开告知书合法。
【法治建议】
自2004年上海市率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来,政府信息公开以其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但公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成功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以该信息被行政机关实际掌握为前提,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因此,公民能否通过街道办事处获取辖区居委会和业委会关于选举、日常工作、重要民生工程等信息,关键要看社区是否将信息上报给街道办事处备案。
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五条第八项、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委会制定并根据自治章程开展活动,通过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可见,地方性法规并不强制社区上报所有信息,具体备案内容仍由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在具体管理中确定。因此,居民向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有可能成功获得所需信息,也很可能因街道本身未予备案而无法获得。具体到本案涉及的居委会选举事项,甲街道办事处保存最终结果即选举结果报告单,其余过程性材料并未备案,故不能提供给原告。需要注意的是,街道办事处对于这一情形不宜仅仅以“未予备案”为由答复,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等规定,确定正确的答复方式。
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两者与居民联系最为密切。因而建立健全居委会、业委会的信息查阅渠道,可以从根本上便利居民知晓物业使用和维护的情况,这也是业主和居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应有之义。
对此,建议如下:
1.明确居委会、业委会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现行规范中并无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的规定,故主动公开的范围由业主大会协商约定为宜。参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权利及业委会职责精神,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物业共用部分收益相关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都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2.建立居委会、业委会信息查阅渠道。考虑到工作实际,除主动公开之外,业主大会可协商约定居民查阅业主大会记录、物业服务合同等已形成的文件的配套规则。基于街道办事处负有指导社区组织听取居民意见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亦可指导居委会、业委会定期了解居民的信息获取需求,对于需求较集中的,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公开。
3.维护和谐邻里关系,共建温馨社区环境。居民申请居委会、业委会公开选举、物业共用部分收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背后反映出部分居民面对共用设施设备改造、停车费用收取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时,对业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所作决定的不信任或者存在其他矛盾。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此时,修复信任关系就显得越发重要。以共用设施设备改造为例,一方面,对于这种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居委会、业委会、业主大会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透明、公开,遵循《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的规定,确保程序正当规范。在广大居民对于方案选择存在分歧时,听取居民尤其是业内人士的意见,与施工厂商、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修改工程造价、材料选择、管线走向等重点内容。当居民真切感受到居委会、业委会为了群众获得实惠而付出的努力,猜忌自然消解。另一方面,居民们也要体谅业委会人员牺牲休息时间、在本职工作之余为社区奔忙的辛苦付出,主动配合业委会工作,提出正当诉求,遵守业主大会多数决结果。
【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编写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金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王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 吴嘉懿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