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周某(男)之母,现年93岁,1998年丧偶后独居密云区某村,并由女儿照料生活。周某与王某系夫妻,居住于赵某隔壁的院落,为争夺赵某房产,长期频繁地对赵某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并经常自行进入赵某居住院落或房屋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亦有隔墙辱骂赵某等情况,导致赵某长期精神紧张、夜不能寐。赵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双方陈述及本院调查情况,可以认定申请人赵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周某、王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周某、王某接触、骚扰、辱骂、威胁、恐吓赵某。
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老年人的“护身符”,是施暴者的“紧箍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以往法院多在婚姻案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本案中,儿子、儿媳对老人经常性的辱骂、恐吓、威胁,不仅严重伤害了老人的身体健康,还对老人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法院依法向家暴受害老年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老年人筑起坚实有力的法律屏障,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家庭暴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对推动形成和谐文明家风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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