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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拖延发货且以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持续等待或者加价购买的,应认定构成欺诈

日期:2023-12-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诉某家具公司、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卖家拖延发货且以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持续等待或者加价购买的,应认定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开设某网络店铺。2020年11月11日,李某在涉案店铺下单购买茶几及斗柜各一件。而后,李某多次联系某家具公司客服人员询问发货时间,客服人员以“试组孔位有问题”“环保检查延误工期”“茶几不做了”等理由表示需推迟发货,让李某申请退款,或表示订单异常需李某补拍差价链接才能发货。在某家具公司未发货期间,该公司于另一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仍在销售涉案同款茶几。2021年2月1日,某家具公司赔偿李某234.94元,1月4日赔偿李某50元,某家具公司据此认为与李某的合同已经解除,李某不认可订单解除,故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第一,针对本案所涉茶几的订单,双方就涉案茶几订单已经达成退款的合意,故对李某要求某家具公司退还茶几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第二,针对涉案斗柜订单,李某已向某家具公司支付了涉案斗柜的货款,某家具公司客服人员亦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分别购买斗柜和茶几送松木凳;履行过程中,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就涉案斗柜订单退款,某家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就涉案斗柜订单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亦未举证证明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故对李某要求某家具公司继续履行涉案斗柜、松木凳的发货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第三,消费者由于经营者故意的错误陈述、隐瞒真实情况陷入对商品的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李某在双十一活动期间于网络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卖家的发货义务系合同履行的应有之义,而某家具公司却较长时间内拒不履行发货义务,且未举证证明存在合理事由;在李某要求某家具公司发货期间,某家具公司在其他平台继续销售涉案同款茶几。某家具公司在涉案订单的履行过程中以虚假信息诱导李某持续等待发货或补拍差价,存在欺诈,故对李某要求就涉案订单,按照三倍货款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最后,某网络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平台上公示了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信息,李某亦知晓涉案订单的销售方为某家具公司,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网络公司存在作为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况,故对李某要求某网络公司交付产品、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某家具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茶几货款783.15元,向其交付“斗柜”“松木凳”各一件并赔偿李某5482.05元。

【法官后语】

拖延发货属于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而是否构成民事欺诈需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客观上欺诈方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网络交易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心理状态,与此同时在客观上又实施了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家“双十一”期间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增加其网络店铺的流量和交易量,而后履约时在消费者反复催促发货的情况下,告知消费者无法发货需等待或者重拍差价链接购买,同时又在其经营的其他平台店铺中继续售卖同款商品,故应属于经营者故意隐瞒未履约的真实原因,客观上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主观上受欺诈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双十一”网络购物节这样的场景中,消费者关注的侧重点会集中在价格及交付时效这两个因素。因此在履约过程中,消费者基于对“双十一”期间的低价优惠选择下单购买涉案商品,其作出的是按照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中必然包含如期收货的期待。商家作为销售者在有货的情况下推托无货可发,并多次承诺消费者新的发货时间,使得消费者作出继续等待的选择,在交易中付出更多的时间及机会成本,主观上因商家隐瞒真实情况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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