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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群拼单”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络社交平台“群拼单”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

王某诉孔某奔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0)浙1021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孔某奔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孔某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货源相关内容的信息,其微信好友甲得知后,与另一网友乙组建了一个拼口罩的群,联系孔某奔购买口罩。王某作为群成员之一,按3.1元/只的单价登记购买口罩,并向孔某弄支付货款67130元。后因口罩无法发货,孔某奔向王某退还部分货款,尚欠36099元至今未退。

【案件焦点】

1.被告与作为群成员的原告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2.拼购失败后原告如何实现违约救济。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诺成性、非要式合同。本案原、被告对原告支付价款、由被告发货的客观行为没有异议,那么判断原、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买卖的合意。作为即时通信的网络应用服务的一种,微信聊天记录符合电子数据的形式,在与原载体核对无异且原、被告均认可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买卖意思表示的依据。原告与网友甲的聊天记录中,提及“能买2000个吗”“你给3万吧,那个人赚了1毛钱1个”,对应网友甲与被告之间谈及“之前2000个按照3块钱一个转的”“我让她按3.1”“那个2000个就不让她补啦可以吗”等聊天内容,可知原告以及网友甲系按每个口罩3元、转账3.1元的价格向被告转账;而从被吿与其上家的微信聊天“我客户一直在催了”“我钱没赚到心态搞崩了”,可见,被告也是以营利而非纯粹帮忙的心态来进行一系列操作,可以推定双方存在买和卖的意思表示,则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实际履行而成立。原吿支付价款后,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标的物。

现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前期也返还了部分货款,可见双方曾对合同解除协商一致。即使被告不认可,本案也构成被告经催讨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发货义务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则原告要求返还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至于被告抗辩的货源卖家涉嫌诈骗、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由货源卖家退赃,法院认为,被告选择自己生产或由上家发货、货款全额或部分交付给上家以及上家能否提供货物,均系被告作为营利的卖家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应作为对抗买卖合同履行及责任承担的理由,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釆纳。

据此,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限被告孔某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货款36099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随着传统团购由线下转线上,并逐渐扩展至微信、QQ、钉钉等社交软件平台,团购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互不相识的网友自发建群,在群主或管理员的组织下,以更具性价比的价格购买共同所需的产品。当群主作为卖方、群成员为购买者,或群主参与拼单、代表群成员共同向外购买,这些自发组织的拼购行为构成不同维度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如案例中,群主或组织者既不参与拼单,又非直接供货方,仅组织并统一向卖方购买,发生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1.拼单组织者与群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

王某与孔某奔约定,孔某奔向王某交付口罩、王某向孔某奔支付货款,可见双方就买卖口罩达成了合意,也形成了对价给付,符合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等法律特征。

孔某奔否认买卖合同关系,称自己没有出售口罩的意思表示,也未赚取差价,庭审中曾以委托、行纪、中介等合同关系抗辩,后又相继否认,称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助的意思表示,无偿替群成员对接卖家并促成口罩买卖事宜。委托、行纪、中介均属于委托类合同,其中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原则上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其开业和经营都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者登记”,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仅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与信息",与本'案原告获得口罩的初衷和被告以自已名义向上家购买口罩的情况均不符合。

孔某奔最后抗辩无偿委托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受托人只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达到一定目的之方向提供劳务”,一般不负有必须完成某种工作成果或将委托事务办理成功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口罩,而非获得被告与口罩供应商对接的劳务成果;通过聊天记录可知,被告也存在通过买卖口罩获利的心态,而非通过向原告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甚至纯粹帮忙联络。因此,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的抗辩也不成立。

2.拼单失败后群成员的违约救济方式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原则上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然如本案被告,在出卖他人之物时并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学界主要存在“合同无效说”“效力未定说”“完全有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可见,我国立法实际上已经采纳了“完全有效说”,明确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笫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买受人的违约救济方式包括两个方面: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则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孔某奔在约定的交货期限无法从上家取得口罩的处分权,导致口罩不能按期交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可以遵循解除合同或违约责任两种救济方式。现王某主张孔某奔返还货款,系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符令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编写人: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干莉娜林鑫鑫,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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