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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法规

最高法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少数人意见。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调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批复文号:〔2004〕执他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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