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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婚家常识

探讨分手费的赠与问题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情感与法律的交汇点:探讨分手费的赠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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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感的世界里,法律似乎是冰冷的,但当恋爱关系结束,所谓的“分手费”却常将两者交织。社会上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它是情感投资的补偿,也有人视其为金钱交易的俗化。然而,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来界定这种现象。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分手费的性质与返还问题,在分析中,我们也将触及婚外情等特殊情况下的分手费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

分手费之法律定性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民法典第十一章对于赠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分手费”可以被视为赠与行为,赠与是指一方自愿转移自己的财产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在没有威胁和被威胁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分手费的给付,这种给付就是一种赠与行为。

此外,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该行为属于赠与。

分手费能否要回?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尚未给付“分手费”,可以反悔并撤销“分手费”约定。

如果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后期是否可以要回分手费,实际上也需要考虑赠与的具体情况。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通常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原则上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实践中也会根据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以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如彩礼之返还。

特别地,如果涉及到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给付的分手费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所特别规定的,旨在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和公共秩序,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因此,婚外情中的分手费给付,如果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可能会判定为无效,从而影响到分手费能否要回的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分手费的性质、赠与时的具体情境、以及双方关系的合法性,都是影响分手费是否可以要回的重要因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便得到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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