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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措施

关于强制执行中查封财产的拍卖定价

日期:2023-12-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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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对查封财产进行司法拍卖变现是债权人通过现金方式实现债权的最终保障。对于案涉查封财产的合理定价直接关系到债权双方的利益,在实务中存在颇多争议。一般而言,关于案涉财产的价值一般通过司法评估来确定价格标准,另外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可以采取询价、议价等方式确定价格标准。为此,我们选择了三宗执行中有关定价有关的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对这些争议进行了说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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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法院将案涉房产的起拍价定为评估价的70%,依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重庆高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将案涉房产的起拍价定为评估价的70%是否合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第三十八条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本案中,重庆高院于2019年对案涉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下,网络拍卖竞价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人、竞买人之间相互不见面,竞买人在竞价结束前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不存在现场拍卖中围标、串标和职业控场的可能。司法解释规定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确定为不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70%,且未区分动产或不动产,有利于简化程序、促成拍卖成交。故重庆高院启动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将案涉房产起拍价确定为评估价格的70%,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维持。重庆高院基于案涉资产两次拍卖流拍,按照二拍流拍价格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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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在确定拍卖价格的过程中,除评估外,法院通过向税务机关的询价可以作为确定案涉财产的处置参考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63号《执行裁定书》:一、关于防城港中院以定向询价方式确定案涉房产参考价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并非只有委托评估一种方式。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的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就本案而言,中建海峡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与腾飞龙公司议价确定查封房产的价格,在此情况下,防城港中院向案涉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定向询价,并根据税务机构定向询价结果,确定了166套房产的处置参考价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至于腾飞龙公司提出的定向询价价格过低的问题,由于询价价格只是确定拍卖价格的参考价,最终价值将经过市场的检验。从案涉房产两次拍卖流拍的结果来看,不能认定询价价格过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腾飞龙公司关于定向询价价格过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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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单和询价系统上线前,执行法院依据本地现有做法或模式询价作为确定涉案房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77号《执行裁定书》:关于山东高院采取的确定涉案房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案件执行过程中,山东高院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司法评估询价函,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则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最终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出具《司法询价报告书》,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是确定处置参考价的基本依据,故其本质仍为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并未在实质上违反司法评估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名单和询价评估系统上线前的过渡时期,需采取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在选定、委托网络询价平台或评估机构时,可以暂时沿用本地现有做法或模式。综上,山东高院在确定涉案房产处置参考价时暂时沿用本地现有做法,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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