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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实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

日期:2023-09-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实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潘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2日,潘某通过闲鱼网站了解到闲鱼账号“量声定制静音木门”在出售Tata牌木门。该卖家声称,原厂生产,原厂发货,五年质保,终身售后,同Tata木门官网一个渠道发货。随后潘某下单ZX046齐柏林灰实木多层型号门4套、厨房推拉门一套及相关配件,共计支付价款22080元。卖家给潘某的《木门销售合同清单》标注“请确认清单 尺寸价格无误 付清尾款 下单生产发货 不含运费安装费 内部专供包装 无品牌标识产品”。潘某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卖家给出的闲鱼网站链接支付定金1000元;3月27日,通过卖家给出的淘宝店铺“北京静音木门”的货款专拍链接支付尾款21080元、运费856元、安装费800元。潘某收到木门及推拉门后,发现与淘宝官方旗舰店及商场门店所售产品有明显差距,双方产生争议。淘宝网后台披露淘宝店铺“北京静音木门”认证真实姓名为张某。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闲鱼”APP的账号名为“Tata门业闲鱼”,商品页面显示其销售的门型号齐全,均为全新,且同时具有淘宝店铺,故张某通过“闲鱼”APP销售全新木门的行为,已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张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潘某为家庭装修而购买涉案木门,其作为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张某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如实披露商品信息,张某在网络平台虚假标记品牌,在微信中宣传和使用Tata品牌,并承诺与官网同渠道发货,事后自认涉案木门并非Tata品牌,现有证据亦可以证实张某实际销售的木门与网页展示的木门存在较大差距。张某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闲鱼”“转转”等平台上的买卖多属于二手物品交易,交易目的为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不存在经营性质。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台进行批量性销售全新产品、通过其他链接跳转售卖,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掩盖经营者身份,进而逃避法律责任。法院在审理二手交易平台买卖类案件的过程中,不应拘泥于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应从出卖人所出售的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综合认定出卖人是否符合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能够认定为经营者的,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13085号民事判决书,法官:谭树杰,书记员:娄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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