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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 审判思路

游戏及宣发利用《赘婿》小说元素 法院:超出合理使用或借鉴范畴 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4-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游戏及宣发利用《赘婿》小说元素 法院:超出合理使用或借鉴范畴 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是大东家》游戏未经许可,在宣发中使用了《赘婿》小说中的人物、物品、场地名称等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吗?如何划定合理借鉴与侵权之间的界线?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诉某游戏公司、游戏下载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游戏公司对小说元素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50万元。

【案情回放】

玄霆公司享有《赘婿》小说的专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利用小说元素创作新作品、进行商业开发和运营等权益。该小说和作者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得多个奖项,根据小说拍摄的《赘婿》电视剧亦受到广泛关注。

玄霆公司发现,《我是大东家》游戏及宣发信息中使用了《赘婿》小说的人物元素,包括苏檀儿、宁毅、小婵等若干人物,还使用了小说的物品、场地名称、人物关系元素,以及电视剧中的部分元素。其中,涉案游戏本身使用的元素为檀儿,其余元素出现在宣发信息中。

同时,被告游戏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开发者,在游戏上线前曾向玄霆公司了解《赘婿》IP授权及联动政策,并在举办的抽奖活动中设置《赘婿》小说、《赘婿》同款皮蛋作为奖品。游戏下载平台为该游戏提供预约下载服务。

玄霆公司认为,该游戏使用自身享有著作财产权及商业开发权益的小说作品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游戏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游戏下载平台作为帮助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发布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游戏公司辩称,对原告是否享有上述元素的权利基础存疑,且《我是大东家》游戏与《赘婿》小说存在极大差异,在历史时代背景、角色设定、故事情节上均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不认同原告诉请。

游戏下载平台辩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帮助侵权,请求驳回诉请。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玄霆公司获得了《赘婿》小说专有著作财产权,且有权利用小说元素创作作品,进行商业开发,如被告利用小说元素超过一定范围,有可能挤占玄霆公司未来相应领域的商业开发空间,获得其本应据此享有的竞争优势,故玄霆公司系适格原告。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游戏在游戏本身及各平台宣发信息中使用的小说元素包括人物、物品、场地名称、人物关系元素,这些元素的使用未具象化为表达本身,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范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他人对作品元素的合理使用,也不意味着玄霆公司对该些元素取得了文字上的垄断,应着眼于使用行为的整体性作出具体判断。

本案中,使用人与小说毫无关联,考虑到该小说享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告在游戏上线前曾向原告了解小说IP情况、在抽奖活动中设置与小说关联的奖品等因素,可见被告攀附意图明显。同时,游戏本身仅使用檀儿这一元素,但宣发信息中却引入多项小说元素,明显不具有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小说与游戏背景的相容性为游戏使用小说元素进行宣传推广奠定了基础;热门小说进行游戏开发属于业界常规模式,被控侵权行为必然挤占玄霆公司开发新作品的市场空间。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游戏对小说元素的使用已超出合理使用或借鉴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无偿使用小说作品元素吸引玩家,不仅非法取得成本上的优势,还限缩了原告的商业开发空间,破坏了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加以规制。游戏下载平台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网络文学的产业生态越来越丰富,小说、游戏、影视剧文化生态链相互交融、彼此促进,热门IP元素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元素该如何界定?本案中,法院明确,应着眼于使用行为的整体性,综合考量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目的、使用必要性、原作性质、使用对于原作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因素,在合理使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作出判断,在鼓励创作和保护正当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本案裁判探索了使用作品元素在合理借鉴和侵权之间的界限,明晰了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保护之间的分水岭,丰富了使用他人作品元素创作新作品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对于规范游戏市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引导文创产业蓬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八)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上海浦东法院 徐婷姿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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