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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的若干程序要点

日期:2023-06-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的若干程序要点——以申请人为视角

作者 卫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案件基础事实

案例一:申请人赵某某与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一案,经法院立案,在诉讼中进行审查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因担任被监护人刘某某(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出现争议后,未经刘某某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先行指定,而直接提起诉讼违反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故裁定驳回申请人赵某某的起诉。[1]

案例二:申请人尹某某与被申请人魏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一案,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申请人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尹某某因病情发作,回娘家后由其父亲尹某某照顾至今。被申请人魏某某不愿继续履行监护人义务,同意尹某某由其父亲即申请人尹某某监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魏某某在得知其妻尹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后,未履行对其妻子的扶养、照顾及管理的监护职责,申请人尹某某作为尹某某的父亲申请撤销魏某某对尹某某的监护权被申请人同意,尹某某现与其父尹某某共同生活,被申请人对由其父行使尹某某的监护权无异议,故人民法院撤销被申请人魏某某对尹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变更尹某某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尹某某。[2]

申请变更监护资格的若干程序要件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当然,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资格也需要符合法定的提起条件,具体包括如下几个要件:

首先,必须有现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客观情形。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下,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这里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其次,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主体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由于被申请人的类型不同,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的程序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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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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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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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上述两则案例中,申请人都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监护人,在诉讼主体上显然是适格的。

再次,变更监护人资格必须去法定的管辖法院申请。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倘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就可能引发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之诉,为此其他适格监护人该向何处起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主要是为了方便照顾被监护人的利益,但是在此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发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时,应该首先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先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这一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会直接受理。

最后,监护人的选定。人民法院启动变更程序并确定撤销现有的监护人的资格的,对于监护人的选定一般遵循下列程序:如果监护人系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则当事人可以经过重新协商而对监护人予以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单位的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对于夫妻离婚的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确定由另一方单独负责监护。当监护人不适宜继续作监护人时,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该监护人予以撤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案情来源于: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aid=MjAyMDMyNTEzMTY%3D&bid=&collection=case&language=&tokens=3edc77a3926a7a83134db53ae92af975&modules=&showType=0,裁判文书号:(2017)辽1102民特1号,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6日。

2.案情来源于: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aid=MjAwOTY0MjkxNzc%3D&bid=&collection=case&language=&tokens=3edc77a3926a7a83134db53ae92af975&modules=&showType=0,裁判文书号:(2016)陕0481民特3号,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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