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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婚家常识

子女起诉父母搬离自己名下房屋,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日期:2023-06-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母与子女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爱互持,共同营造和谐家庭,但往往也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发展到不可调和程度,最终诉诸法律,甚至偶有子女认为父母拒不搬离自己的房屋,侵犯自己的物权,起诉要求自己父母限期搬离。此类案件看似是物权纠纷,其本质是赡养纠纷。

案例一

父母感情不和,女儿能否要求父亲搬离女儿名下房屋?

基本案情:王某(男)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王某甲(女)、王某乙(女)、王某丙(男)三个子女。大女儿王某甲名下有房产2套,其中一套由王某甲和母亲李某一起居住使用,另一套小面积公寓,由父亲王某居住使用。王某甲系公职人员收入稳定,王某乙已结婚生子名下有房产1套,王某丙刚刚毕业入职,现在外地工作。因生活琐事,王某(父亲)和李某(母亲)一直感情不和,现因李某发现王某有婚内出轨行为,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甲也因此与父亲矛盾激化,要求其搬离自己房屋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限期搬离自己的房屋。王某现在已退休,身体状况较好,一直独自在大女儿的小公寓生活,但并无其他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在农村老家有民房一套。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甲坚持要求王某搬离,并未对后续如何妥善赡养王某给出合理方案。

裁判结果分析:从房屋权属方面分析,涉案房屋产权完全归原告所有,请求父亲搬离的物权基础存在;从子女的居住收入生活方面分析,原告是公职人员,职业稳定,属于收入较高阶层,且名下有房产两套,父亲在其房屋内居住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造成其负担过重,父亲居住在其房屋内是其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形式;从父母的居住收入生活状况分析,父亲年老,且只在农村有房屋一套,在市区无其他房屋居住,独自继续居住在市区的大女儿的房屋内,方便其他子女就近照顾。从后续赡养问题方面分析,大女儿起诉要求父亲搬离,但作为女儿其并没有提出其他方案,保障父亲现有居住生活条件不显著降低,也没有协同其他子女共同给出解决父亲后续赡养问题的合理方案。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二

独生女离异带娃与父母同住发生矛盾,能否请求父母搬出现有住宅?

基本案情:涉案房屋登记在女儿(独生女)张某名下,张某父母出资20万元。因一起居住生活产生家庭矛盾,张某希望父母搬出现有住宅,将房子卖掉后另外为父母购买一套房产居住并承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但父母并不同意。为此张某将父母诉至法院。女儿张某现已离婚,独自抚养子女,收入情况一般。张某母亲身患多种疾病,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相应的照顾,且父母二人劳动收入能力不强,仅在农村有一处住房。

裁判结果分析:从房屋权属方面分析,父母出资20万元,并在房屋内居住生活,是附条件的赠与,女儿请求搬离的物权基础存在瑕疵。从子女的居住收入生活方面分析,女儿收入不高,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压力较大,但为人子女应竭尽全力为父母提供经济上支持,精神上的慰藉。从父母的居住收入生活状况分析,张某母亲身患多种疾病,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相应的照顾,且父母二人劳动收入能力不强,父母要求跟女儿共同一起生活,合理有据。从后续赡养问题如何解决方面分析,女儿虽然提出为父母另外购买房产,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赡养人因体弱多病,要求女儿给予生活照顾,应当尊重被赡养人意愿。综上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三

父母离异多年,父亲拒不搬离女儿名下房屋,女儿能否申请法院判决父亲限期搬离?

基本案情:多年前,李某(男)、蔡某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李某甲,李某以后不再承担女儿李某甲的任何费用,后房产过户登记至李某甲名下。离婚后,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如今,19岁的李某甲随母亲蔡某生活,因其刚考入大学,学费及各种生活开支较大,尚不能独立生活,母亲收入微薄独自抚养女儿压力较大,名下无其他房屋居住,现母女二人租房居住。父亲李某正当壮年,无重大疾病或残疾,有劳动收入能力,拒绝资助女儿学业。女儿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某甲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父亲搬离。

裁判结果分析:从房屋权属方面分析,涉案房屋是父母赠与,已经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具有完全所有权,请求父亲搬离的物权基础存在。从子女的居住收入生活方面分析,女儿刚就读大学,尚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经济支持,母亲收入微薄,父亲强占自己名下房屋,导致其与母亲需要另行租赁房屋居住,生活成本增加,且父亲不同意资助其学业。从父母的居住收入生活状况分析,父亲李某正当壮年,无重大疾病或残疾,有劳动收入能力,搬离房屋后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从后续赡养问题方面分析,父亲李某正当壮年,尚无需女儿李某甲赡养。综上,原告诉请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为其父母提供居住条件属应尽赡养义务范围,但这种赡养义务也并不意味着父母就当然有权持续居住在子女的房屋内。

子女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应结合个案情况,从房屋的权属状况、子女的居住收入生活状况、父母的居住收入生活状况、父母的后续赡养问题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必要时可追加其他子女为第三人,经调解无效的,可对是否搬离问题和父母赡养问题进行判决,一次性解决父母的赡养纠纷。

来源:罗庄区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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