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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彩礼到底要不要还?

日期:2023-06-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这笔彩礼到底要不要还?

一、案情简介

刘刚(化名)与李莉(化名)在校友活动中认识,刘刚对李莉有好感,希望与其建立恋爱关系。

2020年5月11日,李莉给刘刚发微信说“我不开心了,想要特斯拉”,刘刚表示可以购买后借给李莉使用,但李莉认为这是刘刚不疼爱她,并以“爱刘刚”“见家长”等为由,要求购买的特斯拉放在其名下。2020年5月17日至5月20日,刘刚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分6次共向李莉转账33.05万元,其中有5万元转账备注了“购车首付”。李莉知晓该笔款项对刘刚是笔不小的开支,也知晓刘刚转账是以恋爱结婚为目的。2020年6月2日,刘刚像往常一样与李莉微信联系。李莉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表示厌烦,要求刘刚不要再发信息,承诺退回上述33.05万元款项。刘刚无奈表示同意。2020年8月6日,刘刚催促李莉退还款项,李莉以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到期为由表示暂无法退还,并答应出具欠条。

刘刚认为李莉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莉返还33.05万元。李莉辩称,刘刚主张的上述款项是其在追求自己的过程中做出的赠与。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转给被告的33.05万元是否属于彩礼?

虽然原、被告双方在聊天记录中并未直接称该款项为彩礼,但从原告对被告发送的微信来看,原告一直明确该款项性质是基于双方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以结婚为目的,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且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又均是普通工薪阶层,一次性支付33.05万元作为普通赠与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该33.05万元属于彩礼性质。现原、被告已经分手,被告也多次表示同意返还,因此原告作为给付方要求收受人返还该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33.05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恋爱不久后男方即向女方大额转账,并备注为购车款,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男方明确表示过其完全系基于双方的感情进展而支付款项,故本案款项系彩礼的事实依据充分,女方应当予以返还。

就彩礼返还的主体而言,在实际生活中,除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本人之外,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可能涉及男女双方的家人,故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返还诉讼的原被告均可能为男女双方本人及家人。

就返还彩礼的范围而言,订立婚约的男女多数存在已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因共同生活而向对方支付的生活费用应当与彩礼严格区分,区分的规则可依据款项支付的金额大小、时间频率、双方对款项的协商过程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订立婚约的一方还可能为筹办婚事支付必要费用,彩礼返还时应当考虑将已实际消耗的费用予以扣除。

就返还彩礼的原则而言,一是平等原则,无论彩礼接收方为女方还是男方,均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过错原则,如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因一方过错导致,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该项因素;三是救济原则,结合彩礼支付一方的经济状况,如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即使双方曾办理结婚登记或曾短暂共同生活,亦可以适当支持返还彩礼的部分请求。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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