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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

群殴同学发布视频 校园霸凌伤人毁己

日期:2023-03-24 来源:律政人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群殴同学发布视频 校园霸凌伤人毁己

受害学生经常性遭受欺凌,被打视频还被公布于网络,乃至身心受创,当事人父母闻讯后第一时间从务工地赶回家中,并通过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茶庵法庭从快从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不仅维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众多未成年和其监护人。

13岁的小帅是一名留守儿童,跟随奶奶生活。与小帅同校的5名学生在知道小帅父母远在外地打工的情况下,经常性辱骂、刁难小帅,还曾勒索小帅钱财,且采取恐吓等手段,威胁小帅不准告知其家人。

一次,该5名学生召集另外7名在校生对小帅进行围殴,采取用拖鞋扇头、掌掴、拳头捶击胸部等一系列行为,并且将殴打辱骂小帅的过程制作成视频,公开发布于网络上。小帅严重受伤导致住院,小帅的奶奶到公安局报案,但因该案中欺凌小帅的12名在校学生均系未成年人,且未满14周岁,经公安机关调查该案件未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所以在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的同时未对其进行处罚。但此事对小帅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小帅两次住院,且极其恐惧经常做噩梦,小帅的父母也因此从外地赶回家中。为维护小帅的合法权益,小帅父母将施暴的12名学生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2名被告对小帅做出赔偿。

收到案件后,茶庵法庭庭长王海燕对此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到当地学校、派出所、村委会走访调查案件详情。经查明,12名被告对欺凌小帅一事供认不讳。

考虑到此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且均系在校学生,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原、被告身心健康,避免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同时本着能够化解矛盾,维护受伤原告合法权益的原则,王海燕与各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以孩子的学习生活为切入点,围绕案件事实从法律适用和社会关注程度向各位家长分析案情,释明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做原、被告方家长的思想疏导工作,多次向原、被告家长就赔偿金额进行沟通协商,然而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案件进入庭审程序。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通过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对原被告的相关询问笔录可知,12名被告均对小帅进行不同程度的殴打,造成小帅受到伤害,12名被告对小帅的伤害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12名被告向小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6000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可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制猥亵等等。

法律倡导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惩戒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或传播隐私等欺凌行为,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品德形成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应当帮助广大青少年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进一步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公民法治素养。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学会保护自己,都可以做到不自欺、不欺人、不被欺。

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高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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