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离婚又不挽回,法院:判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陆婷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如皋姑娘于某与如东小伙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20年9月份领证结婚。婚后于某发现陈某好吃懒做,脾气暴躁,二人经常产生矛盾。2020年12月底,双方协商好时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当天陈某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联系,陈某表示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劝说陈某,如果不愿意离婚,要主动和于某沟通,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直到案件开庭,陈某始终未和于某联系,开庭当天,陈某仍然不同意离婚,并称其因为觉得于某离婚态度坚决,没敢和于某联系,想等自己工作稳定了再说。而于某则表示她已经被陈某的这些行为伤透了心,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这段婚姻继续下去,对大家都是伤害,坚决要求离婚。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和于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相处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于某起诉后,陈某虽然口头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是并未采取积极的措施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双方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最终判决于某与陈某离婚。
【法官说法】
我国法定的离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首次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且没有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常判决不准离婚。应当来说,婚姻生活中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感情才是维系一段婚姻的基础,无论矛盾如何激烈,夫妻间只要还存在感情就会想要挽回并继续这段婚姻。本案中,在女方提出离婚后,男方虽然口头不同意离婚,但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挽回婚姻,可以预见的是,这段婚姻即便勉强维系,也难以改善其夫妻关系,而且也悖离了民法典中要求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宗旨,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