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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在侵权责任领域中,哪些情况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1.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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