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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时约定北京牌照车归女方,但男方置换车辆后拒绝过户,女方可以主张拥有北京牌照使用权吗

日期:2022-01-15 来源:- 作者:-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协议离婚时约定北京牌照车归女方,但男方置换车辆后拒绝过户,女方可以主张拥有北京牌照使用权吗

近年来,北京车辆牌照权利争议逐步成为诉讼热点。为实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人民法院依法对北京牌照权利归属等予以规范并确定相应的裁判规则,对于治理北京车牌照乱象有重要的法治和司法价值导向。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北京牌照车辆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和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决,并通过释法析理,阐明优先保护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优先保护不具有市场价值的北京牌照使用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

案 情

王霞与李兵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后来王霞与李兵感情不和,尝试挽救也无效,双方便协议离婚。

双方于2014年11月7日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二人的北京牌照京NZXXXX小客车两年内归男方使用,两年后过户给女方。2015年李兵换了一辆雪铁龙轿车,价值15.39万元。2020年李兵又换了一辆丰田车,价值9万元。李兵两次换车都使用北京牌照京NZXXXX。2017年,李兵将2015年买的雪铁龙轿车的票据给了王霞,并向王霞承诺,离婚协议并不因为换车而发生改变。

离婚时,为了照顾儿子日后在京的学习与生活,王霞和李兵商量着由王霞在两年后使用车辆。可李兵一次次换车后,萌生了拒绝过户的念头。再加上北京牌照申请太困难,李兵玩起了“躲猫猫”。王霞找不到李兵,万般无奈,一纸诉状将李兵告上法庭。

王霞诉称,李兵使用车辆至2016年11月7日到期,但至今未履行过户义务,要求李兵配合办理北京牌照丰田车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离婚后的王霞需要独自抚养残疾儿子,孩子教育属于特殊教育,需要特殊看护及康复医疗,因未及时过户造成的打出租车等损失12万元,她要求李兵赔偿。如果车辆过户,王霞自愿补偿李兵5万元。

李兵辩称,离婚协议约定的过户车是雪铁龙车,现在已经换成了丰田车,而且是自己购买的,与王霞没有任何关系。王霞对丰田车没有物权权利。车辆转移登记过户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车辆号牌的变更属于车辆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车辆号牌不具有给付或者变更的金钱价值。离婚约定的是雪铁龙轿车,不是牌照,约定牌照归属也属于无效约定。另外,王霞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两年到期日为2016年11月7日,诉讼时效应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王霞2020年起诉显然已过时效。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兵2020年购买的丰田车,不属于王霞、李兵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辆所有人通过行政许可享有对牌照的使用权,而非通过金钱支付方式取得。车辆号牌不具有金钱价值,北京牌照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故判决驳回王霞的诉讼请求。王霞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王霞依据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拥有北京牌照京NZXXXX的使用权,京NZXXXX丰田车是否可以过户到王霞名下。

第一,关于双方离婚协议效力。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有效性。该协议是王霞主张北京牌照及车辆的基础法律关系。

第二,关于王霞对北京牌照及车辆的权利与李兵对丰田车辆物权的位阶关系。北京牌照不具有市场价值,属于行政行为调控与配置范畴。车辆具有市场价值,属于公众通过市场可以获得的物品。当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保障当事人通过市场无法获得的北京牌照的权利。

第三,关于本案北京牌照及车辆的归属。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强调了约定优先,还强调了物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后不可分状态下,物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物的归属原则。本案北京牌照与车辆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优先保障当事人对北京牌照的权利时,车辆与牌照在转移登记过户过程中也具有不可分性。李兵置换车辆未能履行协议具有一定过错,以保护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应当确定京NZXXXX丰田车归王霞所有。

第四,关于涉案车辆转移登记过户的条件审查问题。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已满一年,王霞在北京市没有登记的小客车,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王霞具备转移登记过户条件。

第五,关于王霞的补偿数额确定。综合考虑约定车辆的原价、丰田车现有价以及李兵的过错程度,王霞补偿李兵5万元,双方对价利益基本相当,补偿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关于诉讼时效。2017年李兵将2015年车(雪铁龙)相应票据给了王霞,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同意履行义务”范畴。之后,双方既未约定履行期限,又未确定履行宽限期,李兵也未提供王霞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七,关于赔偿损失。王霞所主张的费用属于子女抚养教育费用范畴,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系,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李兵名下的京NZXXXX丰田车(包括北京牌照与车辆)归王霞所有,李兵配合王霞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交付王霞,王霞补偿李兵5万元。

裁判解析

司法裁判应始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道德与法治导向,充分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规范。如果当事人双方秉持诚信原则履约,王霞就完全可以获得北京牌照及车辆。李兵购置新车仍沿用北京牌照,违背约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观点认为,王霞可以请求李兵赔偿违约金。照此思路,王霞依据协议所拥有的合法预期将会化为泡影。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在具体的案件中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权利实现的预期性、稳定性,不能通过替代权利救济方式来削弱本来应当获得的权利。这是在裁判时对价值观方面利益平衡的考量。

在价值观冲突情况下,司法裁判应当体现明确优先保护怎样的价值观。北京牌照权利保障和车辆物权保护的位阶优先,除了考量基础法律关系外,还要考量行政管控方式、市场资源配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相比较来看,北京牌照可以看作是一项行政许可,并不体现多少财产价值;而车辆是物权保护对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本案北京牌照权利与车辆物权分属两个主体。在冲突情况下,优先保障行政管控下的权利更符合普遍认识观。车辆通过市场获得,还可以通过市场来满足或救济,或者以金钱来代替,并且完全可以自主实现,以此达到利益平衡。但是,北京牌照资格不是市场所决定的,申请指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不能完全自主实现。法律价值出现不同位阶时,考虑本案所涉及到的公共秩序、权利自由、公平正义,应当赋予北京牌照权利保障优先地位。

司法裁判在裁判过程中,还要通过树立规则来解决未来的纠纷。车辆过户体现了北京牌照与车辆的密切关系,具有不可分的性质。脱离车辆仅将北京牌照归王霞使用,在行政管理中是行不通的。虽然本案中北京牌照与车辆并不是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加工、附合、混合方式所形成,但是从法律解释方法来分析,该条的本质是在强调物在不可分状态下的归属规则。本案中北京牌照与车辆不可分,依据前述司法理念,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原则,应当判决车辆归王霞所有,由王霞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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