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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债务承担离婚后又重新出具欠条并部分履行,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23 来源:— 作者:—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时约定债务承担离婚后又重新出具欠条并部分履行,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解析

【案情】

2017年3月,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并约利息。尔后,周某支付了部分利息。2018年10月周某与妻子黄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2019年1月周某再次与陈某进行结算约定还款,并重新出具了欠条,后周某未按承诺履行还款,现陈某要求周某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债务是周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之后周某与黄某协议离婚,虽然约定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但这仅是周某与黄某二人之间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周某与黄某仍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务虽然是周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但周某与黄某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且周某也自觉履行了该约定,后又单独与陈某进行了结算并重新出具了欠条,故黄某可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协议离婚时周某与黄某双方约定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离婚后,针对该笔债务周某又自觉单独与陈某进行结算,并重新向陈某出具了欠条。陈某对周某单独一人与之结算并未表示异议,在新的欠条、结算单上也未要求黄某签名或捺印,可以视为陈某认可由周某一人偿还债务。周某离婚后自觉单独一人与原告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欠条约定还款,也可视为周某自认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周某个人负责偿还,而不宜再作为周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来处理。因此,黄某可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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